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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对象

根据统计法规规定凡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含未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成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30天内,到石狮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统计登记的程序


1、申请和审核: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向统计局领取《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后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文件)、单位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统计局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初审后,办理收费手续。
2、培训:统计局定期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发给统计登记证。
3、发证:申请统计登记单位凭培训合格证到统计局领取《统计登记证》及副本。统计局应及时对资料归类整理,建立统计登记单位档案和名录库。

变更、补证、换证手续

1、变更:凡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有单位名称变更的、地址变更的、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单位经济类型变更的、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单位行业代码变更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后的30天内向石狮统计局申请变更登记。
2、补证:凡遗失或损毁《统计登记证》的单位,应当自遗失或损毁之日起30日内,到统计局办理补证手续。
3、换证:《统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机关盖章时填写的日期起算。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持《统计登记证》及副本向统计局办理换证手续。
变更、补证、换证手续都视同重新办理统计登记、并按规定收费。

注销登记手续:单位歇业、破产或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统计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统计登记证》及副本。

统计登记年度审验手续: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提交年审报告书并持统计登记证副本到统计局办理年检手续。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年审条件的,由统计局加盖年检章。没有年审的,《统计登记证》作废。

统计登记证的使用:《统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效力。正本供悬挂,应置于单位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供年检时执法检查时使用。

统计登记收费:收费严格执行省物委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

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石狮统计局负责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培训、制证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接受申请、收费、发证和年审等日常工作由申请统计登记单位所在村居委会负责。

统计登记的监督管理:凡发现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注销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统计登记办理地点
石狮市统计局 地点:公务大厦19楼1911室

联系人:吴光炼、徐雅芬 电话:8712055 8713055 8717055 传真电话:8716055。